過去曾經猶豫過要不要踏入教師這個行業
就是因為我不喜歡讓沒有把握的事情操縱我的生活
學生的行為, 常常不是老師努力就可以改正或收到效果的
特優教師
優等教師
甲等教師
乙等教師
丙等教師
不適任教師
師鐸獎:縣府從特殊優良教師中遴選
特殊優良教室:依比例,每校推派,經縣府核定表揚
(四條一款)
(四條二款)
(四條三款)
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
95分以上
90分以上
80分以上
70分以上
不滿70分
不及格
1.方式:
a.由校長推薦
b..由各校教師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
c.由家長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
d.教師自我推薦
2.填妥推薦表,向學校提出並經特殊優良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由校長核定後推薦。
3.複選: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複選委員會,就各校推薦人選中擇優錄取特殊優良教師,並推薦國中四名、國小十名為師鐸獎教師候選人。
4. 決選:
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、學者專家等組成決選委員會,就師鐸獎教師候選人,選出師鐸獎教師。
1.方式:
a.由校長推薦
b..由各校教師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
c.由家長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
d.教師自我推薦
2.填妥推薦表,向學校提出並經特殊優良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由校長核定後推薦。
3.複選: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複選委員會,就各校推薦人選中擇優錄取特殊優良教師。
(一)按課表上課,教法優良,進度適宜,成績卓著。
(二)訓輔工作得法,效果良好。
(三)服務熱誠,對校務能切實配合。
(四)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,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
(五)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。
(六)專心服務,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。
(七)按時上下課,無曠課、曠職紀錄。
(八)未受任何刑事、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。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,不在此限。
(一)教學認真,進度適宜。
(二)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。
(三)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。
(四)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,未逾二十八日,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,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
(五)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。
(一) 教學成績平常,勉能符合要求。
(二)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。
(三) 事、病假期間,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
(四) 未經校長同意,擅自在外兼課兼職。
(五) 品德生活較差,情節尚非重大。
(六)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。
(七)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。
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,不得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:
1.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,未獲宣告緩刑者。
2. 曾服公務,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3. 依法停止任用,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,或因案停止職務,其原因尚未消滅者。
4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5. 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6.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。
7.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。
8. .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,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