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茲將教師分類及產生方式述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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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優教師 |
優等教師 |
甲等教師 |
乙等教師 |
丙等教師 |
不適任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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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鐸獎:縣府從特殊優良教師中遴選 |
特殊優良教室:依比例,每校推派,經縣府核定表揚 |
(四條一款) |
(四條二款) |
(四條三款) |
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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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分以上 |
90分以上 |
80分以上 |
70分以上 |
不滿70分 |
不及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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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方式: a.由校長推薦 b..由各校教師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 c.由家長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 d.教師自我推薦 2.填妥推薦表,向學校提出並經特殊優良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由校長核定後推薦。 3.複選: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複選委員會,就各校推薦人選中擇優錄取特殊優良教師,並推薦國中四名、國小十名為師鐸獎教師候選人。 4. 決選: 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、學者專家等組成決選委員會,就師鐸獎教師候選人,選出師鐸獎教師。 |
1.方式: a.由校長推薦 b..由各校教師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 c.由家長連署推薦(三名以上) d.教師自我推薦 2.填妥推薦表,向學校提出並經特殊優良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由校長核定後推薦。 3.複選:由本府行政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主管代表、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複選委員會,就各校推薦人選中擇優錄取特殊優良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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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按課表上課,教法優良,進度適宜,成績卓著。 (二)訓輔工作得法,效果良好。 (三)服務熱誠,對校務能切實配合。 (四)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,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 (五)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。 (六)專心服務,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。 (七)按時上下課,無曠課、曠職紀錄。 (八)未受任何刑事、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。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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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教學認真,進度適宜。 (二)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。 (三)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。 (四)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,未逾二十八日,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,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 (五)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。 |
(一) 教學成績平常,勉能符合要求。 (二)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。 (三) 事、病假期間,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。 (四) 未經校長同意,擅自在外兼課兼職。 (五) 品德生活較差,情節尚非重大。 (六)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。 (七)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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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,不得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: 1.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,未獲宣告緩刑者。 2. 曾服公務,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 3. 依法停止任用,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,或因案停止職務,其原因尚未消滅者。 4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 5. 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 6.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。 7.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。 8. .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,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。 |
考績每個人都想拿到甲等以上, 因為牽涉到考績獎金
但是在沒有考績獎金的私校, 考績就變成了一種服務的證明
或許有些人對於這些通知並不是很在意, 對於我而言卻是一種很大的鼓勵 (或是羞辱)
在私校一年, 學習到了很多事務, 對於教學和班經都有很大的心得及進步
說不上是勞苦功高, 卻也盡了自己全力
每日都在忙碌中度過, 和時間賽跑, 與學生鬥智, 跟家長搏鬥
每夜連睡覺都會夢見學生不聽課, 成績不好, 做了壞事, 想要用什麼辦法能讓他們更好
卻因為我違約造成學校困擾而得到乙等考績
牢騷抱怨完了...生活還是得過下去!!
只是這一年的努力, 終究還是得在遺憾中渡過!

加油=}
謝謝*_*